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在即,承办法官却收到一位当事人要求会议延期的电话:“法官,我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还没有准备好,这个会不能开!等我把材料准备好再说行不行?”这种焦虑并不少见,今天就说说债权申报的时间规则与补充申报的权利。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会因为某一位债权人未申报而推迟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先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是和这个法定申报期限绑定的,依法确定后就不会因个别债权人是否完成申报而改变。
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处置方案等事项,需要全体债权人及时了解、集体表决。如果因为某一位债权人材料不齐就推迟会议,对其他已经按期申报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被拖延。所以会议的召开不以个别债权人的申报完成为前提,会议照常开,债权仍然可以补。
温馨提示:债务人的职工无需自行申报债权,所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会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如果对清单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逾期申报:法律允许补充,但有代价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也就是说,只要破产财产还没有进行最后分配,债权人仍然有机会把债权主张提交给管理人。
但是补充申报不是没有代价的,主要有两方面后果:
第一,需要承担补充申报的费用。管理人已经完成了对按期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对于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需要额外投入人力进行审查、核实、确认,这些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通常由管理人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二,可能无法参与已经完成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可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如果补充申报时,管理人已经对按期申报的债权人进行了一次或多次分配,那么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追溯已经分配出去的财产,只能参与尚未分配的剩余部分。
简单说:申报越早,损失越小;申报越晚,代价越大。
三、材料没准备好,怎么办?
千万别想着“等材料凑齐了再申报”,一等可能就错过了最佳时机,按照这三步做就对了:
第一步:先主动联系管理人
如果预计无法在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第一时间和公告里公示的管理人沟通,说明情况,了解补充申报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和费用标准,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基础材料清单等信息,也都会在法院受理破产的公告、向已知债权人发送的通知里明确载明,不清楚的直接找管理人问就可以。
第二步:先提交初步申报占住位置
不需要等所有材料都整理得完美无缺再提交,只要能拿出证明基本债权关系的材料,比如合同、转账记录、欠条、生效裁判文书等,就可以先提交申报,书面说明清楚债权数额、有没有财产担保,就算占住了申报的“位置”,后续可以慢慢补充其他材料。
第三步:后续补充完善材料
如果有遗漏的证据、补充的事实,可以在申报后慢慢整理提交给管理人,不影响已经申报的效力。就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材料还没补完也没关系,只要已经完成了初步申报,后续债权确认后仍可以参与后续的程序和分配。
义安区法院提示
破产程序不是要“挡住”债权人,而是在公平有序的框架下,让每一位债权人都有机会依法主张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不意味着申报通道的关闭;逾期补充申报的权利,是法律对债权人的保障。如果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有异议,还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郑重提醒:程序的公正,依赖于每一位当事人的配合与遵守。申报期限的设定、会议的按时召开,都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非为难任何一位个体。不会因为逾期申报就将债权人拒之门外,但也不会因为个别人的延迟而让整个程序停摆。程序有程序的规则,守规则,才能真正保护自己。
文字: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