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说法·说破】破产管理人怎么换?债权人集体表决三步走!(上)
时间:2026-02-1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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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安区法院审理的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个别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多项履职行为提出质疑,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申请。那么,当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不满时,究竟谁有权决定更换?又该如何依法推进?
破产管理人是谁?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管家”,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审核债权、处置资产等核心工作。比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清点厂房设备、追讨欠款、变卖资产,最终把钱分给债权人。他们的工作是否公正高效,直接影响你能不能拿到钱、拿多少钱。
谁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提议与申请,依法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意味着,个别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存在质疑,不能单方面直接要求法院“换人”,而需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表决。
债权人如何推动更换程序?
1.向债权人会议提意见:如果你认为管理人没尽职(比如该追的债不追、资产处置不透明),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说明情况,拿出证据。光说“管理人做得不好”不行,必须写明具体问题和证据:比如指控“管理人没追债”,要说明“哪笔钱、欠了多少、管理人何时知道、为何没追”,并附上合同、催款记录等相关材料;若指控“管理人履职违法”,需提供公安机关、审计机构的调查材料,推动会议讨论是否更换。
2.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表决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决议需满足“双重多数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简单说:既要人数过半,也要债权金额过半
3.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后,需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更换管理人申请书》,写明管理人不称职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官提醒:这些情况法院可能不支持更换
如果管理人已积极履职(如为追债起诉、对复杂问题启动法律程序),只是债权人对做事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一般不支持更换。破产事务复杂,管理人需按程序推进,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对错”。
【下篇预告】债权人会议表决是更换管理人的主要途径,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直接决定更换。哪些情形下法院会主动介入?两种方式如何衔接?敬请关注下篇:《破产管理人怎么换?法院依法审查双保险!》
文字: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