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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倾力调解化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终落实
时间:2025-09-04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04

    近日,经铜陵市义安区法院主持调解,一起因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以成功化解。义安区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与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依法为原告王某保办理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当庭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撤诉,实现了司法目标从“程序审结”向“实体解决”的升华。

     据悉,王某保在建筑工地受伤,因其用人单位拒绝给王某保申请工伤,王某保便以个人名义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认为,王某保的用人单位未在义安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决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义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社保中心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满足于开庭审理、等待判决的程序性流转,而是采取了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将工作重心前移,化“被动审理”为“主动协调”,多次组织双方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法官一方面向社保中心进行政策释明与法律讲解,强调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耐心听取王某保诉求,引导其理性维权。经过法院多轮不懈努力和有效调解,社保中心认识到其在办理流程中需改进之处,并表示将积极依法落实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社保中心按要求为王某保办结了相关手续,王某保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其合法权益通过非对抗性的调解方式得到了高效、妥善的解决,遂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社保中心在法院协调下改变行政行为,并非“服软”,而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尊重和践行,展现了对公民权益的重视和负责任的态度。该案的成功处理,并非一纸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那么简单,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保护公民权益、监督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多重目标。今后,义安区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推动更多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一次性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