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义安区人民法院判罚有力,多名侵犯著作权人获刑
时间:2025-04-25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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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义安区人民法院陆续对六起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件进行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周某某、刘某等十二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百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系列案件对打击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2019年至今,各被告人或自行搭建侵权影视网站,或购买侵权影视网站域名、程序,在未经主管部门备案及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境外服务器、“跳板机”批量孵化等方式,经营侵权影视网站并向公众传播大量侵权影视作品,通过挂载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利。为逃避监管,各被告人均采用隐蔽、便捷的虚拟货币USDT进行交易,牟取高额违法所得。
法官释法: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即增加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了便利,导致此类案件大幅度增加,涉及的侵权作品数量多、传播快、犯罪成本低、违法所得数额大。系列案件中各被告人即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大量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并在其制作、搭建的侵权影视网站挂载广告、收取巨额广告费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予以打击。
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违法所得的获取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流通货币或者实物财产。伴随科技发展应运而生的虚拟货币,成为了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的重要途经。本案中的USDT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USDT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公开交易、变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应当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被告人通过收取虚拟货币USDT获取违法所得,在认定USDT具体价值时,可以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确定被告人具体违法所得数额。这样既符合法律的实践精神,也顺应网络时代发展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打击要求。
社会警示:知识产权保护无“隐秘角落”,犯罪分子即使借助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司法机关仍可通过技术侦查与法律适用实现全链条打击。
这一系列案件的判决彰显了义安区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决心。未来,义安区人民院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依法严惩各类侵权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 崇尚创新 诚信守法”的价值导向,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吴义进 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