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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取保期无证“再驾” 终陷法网被判实刑
时间:2024-11-27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675

1127日,铜陵市义安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不仅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且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多次驾车出行,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20244月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取保候审、移送起诉。然而,张某并未因此吸取教训,在202410月份到202411月份仍多次驾驶机动车出行。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其本可以适用缓刑;但其在驾驶证被吊销后、相关办案机关仍在办理案件期间,仍多次驾车出行,认罪悔罪表现差,有再犯可能,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驾驶证一旦被吊销,就意味着失去驾驶资格,切莫无证驾驶机动车。作为驾驶员,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意识,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增强自控能力,消除侥幸心理。

(图文: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