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训诫,责令提交! -----记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时间:2024-08-27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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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账册丢失你什么时间报警的你不记得了?为什么单独账册被盗没有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不经营了你们还借这么多钱你不记得了?你们隐匿账册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你清不清楚?!”
2024年8月22日义安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参会债权人披露未接管到公司财务资料。合议庭法官向到会的方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询问财务账册下落时,朱某陈述在2015年左右公司财务室被盗,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对报案时间、接出警具体单位都表示忘记了,也忘记了财务人员的姓名,在合议庭法官严厉的训诫后,朱某表示会后立即想办法联系当时的办公室及财务等工作人员,“如果会后七个工作日内,方圆公司未履行相关人员披露义务,对账册去向做合理完整说明,管理人可向本院提请对方圆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处罚!”会议现场,合议庭法官向朱某释明消极履行移交、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该企业负有移交财产和财务资料的义务,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明确加强破产案件中打击逃废债的力度,债务人逾期提交财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强制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设有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财务资料的移交是保障破产案件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财务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移交义务应当予以处罚甚至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积极履行移交财务资料的法定义务,管理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提请法院对怠于履行移交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甚至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周文进
图片: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