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短视频配乐有风险,不能“想配就配”!
时间:2024-05-3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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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有助于烘托气氛、渲染情绪、吸引流量,但是随意配乐却可能涉嫌侵权。近日,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视频配乐引发纠纷的案件。
张某受某音乐公司委托创作涉案音乐作品并约定著作权归属于某音乐公司,某音乐公司将涉案音乐作品上传至自营平台,供个人或企业付费下载进行商业。之后,某音乐公司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给某科技公司使用,并授权某科技公司就侵害涉案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近日,某科技公司发现某观赏鱼店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公开发布商品推广短视频时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某科技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观赏鱼店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居中调解,某观赏鱼店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某观赏鱼店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某科技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广大用户应避免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创作短视频,如确需使用,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直接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作品并仅在该平台进行发布。同时要注意,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作品一般仅限于用户个人使用目的,商业使用仍需用户自行获取特定音乐作品的商用版权授权。
(撰稿:鲁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