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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例】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限量对生产的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时间:2022-07-28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1216

案例要旨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抽样样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2017年修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铜陵市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沿食品公司)生产的麻饼(生产日期2020-06-25)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涉及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笨甲酸及其纳盐(以笨甲酸计)等16项。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沿食品公司送达了该检测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抽样物品已停产,未发现涉案物品库存。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后,于2020年9月23日对河沿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区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和对河沿食品公司的询问,查明:河沿食品公司2020年6月25日共生产麻饼20公斤,生产成本为每斤3.8元,销售价格为每斤4.5元。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代理商,货值180元,违法所得28元。2020年11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河沿食品公司作出义市监罚字〔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2.罚款人民币5万元。市场监管局于处罚当日向河沿食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10日,市场监管局河沿食品公司送达义市监催执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河沿食品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河沿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也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督管理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市监罚字〔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皖0706行审13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义市监罚字〔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河沿食品公司作出的义市监罚字〔20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评论

当前食品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严格执法、维护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对在生产经营中违背法律规定, 超范围、超限量生产的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依法予以制裁。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案例编写人:行政审判庭李莉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