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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在长江禁止捕捞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触犯刑法后悔不迭
时间:2020-11-13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42892


11月13日上午,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等4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五千五百元,作案工具地笼网等悉数予以没收。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铜陵两个水生物保护区于2019年1月1日起实现全面禁捕。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止捕捞区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期间,王某等4名被告人相继在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西江村长江西夹江段水域,投放地笼网,非法捕捞江虾等水产品。后被渔政部门执法时查获。其作案水域经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认定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止捕捞区域。4名被告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经相关部门勘验证明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预缴罚金。在庭审时均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引以为戒。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止使用的有害渔具有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方法有:炸鱼、毒鱼、电鱼、鱼鹰等。

(方孝红  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