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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时间:2016-10-08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759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慧

○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简介:

吴慧,女,1992年出生,2014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业,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参加“西部计划”,服务于共青团芜湖市弋江区委员会,期间获得第十届安徽省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2015年底至今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累计在省、市、区级各类媒体上发表稿件100余篇。

办公电话:0562-8810827,移动电话:13705620575,E-mail:408864249@qq.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同性恋由基因决定的,是自然合理的存在,他们有顺从自己的天性和本能相爱的权利。同性伴侣没有血缘上的联系,却想通过某种形式来建立约束与依赖关系,共同居住,权益共享,一起建立一个家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这种意愿应该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我国目前同性恋伴侣不能结婚,就无法享受到平等的手术签字权、买房权、继承权等等。除此之外,很多同性恋者迫于传统观念、父母亲属的压力,被逼进入异性婚姻,更是造成许多无辜的“同妻”、“同夫”们的人生悲剧。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部分同性恋者滥交,增加了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同性恋者、同妻、同夫们处于社会的边缘,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性婚姻如果能实现合法化,既能帮助同性恋者脱离苦海,减少骗婚、艾滋问题,还能引领社会思潮,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当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既因民意基础不够,也因传统观念的束缚,同时很多人担忧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可能派生出来诸多问题。任何国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都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和时间,不可盲目强求当下中国立刻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我们当前仍有一些能做的:包括弘扬新婚姻法精神,反对同性恋者的父母强迫他们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入异性婚姻,干涉婚恋自由的行为;维护“同妻”“同夫”权益,打击同性恋故意骗婚;借鉴西方国家曾存在的与婚姻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的“民事结合”关系的概念,创新“民事结合”这种新型关系形式。全文共9039字(含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同性恋者有顺从自己的天性和本能彼此相爱的权利。同性伴侣没有血缘上的联系,却想通过某种形式来建立约束与依赖关系,共同居住,权益共享,成为彼此的亲人相互照料,分担对方生存的艰辛,一起创造美好的生活,一起建立一个家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这种意愿应该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同性婚姻不能合法化,对于同性恋群体本身而言—他们作为彼此挚爱的人,无法享受手术签字权、买房权、继承权等人生伴侣的基本权利;对于同性恋群体“家人”而言——造成“同妻”、“同夫”们的人生悲剧;就社会层面而言——间接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和其它不稳定因素。同性婚姻如果能实现合法化,一能减少同性恋骗婚、艾滋等问题,帮助同性恋者脱离苦海;二能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三能引领社会思潮,促进社会进步;当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既因民意基础不够,也因传统观念的束缚,当下中国不宜立刻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我们当前仍有一些能做的:包括弘扬新婚姻法精神,反对同性恋者的父母干涉婚恋自由;维护“同妻”“同夫”权益,打击同性恋故意骗婚;借鉴西方国家曾存在的与婚姻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的“民事结合”关系的概念,创新“民事结合”这种新型关系形式。

 

以下正文:

一、同性婚姻和其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

(一)什么是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

(二)同性婚姻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

1、有同性恋人就会有同性婚姻

同性恋,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有科学研究表明,同性性取向的人口比例约为3%—5%[],而这种比例,不因社会环境压力大小而改变,是相对稳定的。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同性恋有深厚的生物医学基础,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由同性恋基因决定的,无法通过后天改变,不是一种选择,也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反对同性恋,在古代甚至比西方更为宽容,所以诞生了许多“龙阳之好”、“分桃之爱”、“断袖之癖”等同性恋故事。同性恋者是自然合理的存在,他们有顺从自己的天性和本能相爱的权利,也有在一起的生活并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2、有异性婚姻就会有同性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原则明确表示:没有任何人有权强迫他人同自己不愿意结合的对象结婚,任何符合法律条件的两个人有意愿相结合,他人都无权干涉。这是婚姻法对所有人一律平等,一视同仁的保护。男女之间的爱情,真诚可贵。同性之间的爱情,同样珍贵值得被祝福。他们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伤害他人,更没有危害社会。任何两个符合婚姻法条件的公民,他们没有血缘上的联系,却想通过某种形式来建立约束与依赖关系,共同居住,权益共享,成为彼此的亲人相互照料,分担对方生存的艰辛,一起创造美好的生活,一起建立一个家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都应该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与两个人的性别是同性还是异性毫无关联。

3、有事实婚姻就会有同性婚姻

在我国存在大量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法律中被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实际上很多同性恋人之间虽然无法办理法律手续,可是他们实际上相互履行着“夫妻”的义务,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虽然不一定被很多人知道,但是在认可他们的朋友圈里,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因为婚姻法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和异性恋的自由选择事实婚姻不同,他们的事实婚姻更多是被逼无奈,并且丝毫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性恋者无法领到那张结婚证,他们的事实婚姻更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可它确实存在。

二、同性婚姻当下现状——不能合法化之痛 

中国现行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国无法实现合法化。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直观感受,当下同性婚姻不能合法化,同性恋人们的隐痛。

窗体顶端

[案例一]性格内向的孙文麟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是2016年同志运动的一件大事,被称为“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起因是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和相识一周年的男友胡明亮去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孙文麟说,和男友结婚,是自己的“天赋人权”。和一般人的观念不同,他认为同性婚姻在中国是合法的,只是没有人实施它。他把婚姻法前前后后看了六遍,找不出一个字禁止同性结婚。去年底,孙文麟起诉了民政局。可最终却败诉。[]

[案例二]阿红是一名女同性恋者,2004年阿红与小燕相识,彼此一见钟情并很快同居。大概在同居两个月后,小燕向阿红坦诚了其患有红斑狼疮的事实。因为爱情,阿红表示了继续与小燕在一起的决心。两年后,小燕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以致于生活无法自理。阿红辞掉工作专门在家照料小燕。小燕一直没有告诉家人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其家人对于两人同居一事非常反对,强烈要求阿红搬出去。面对家人的态度,这对恋人只能选择游击战。十年的悉心照料也终于换来了一些回报,小燕的父亲虽然没有完全接纳阿红,但至少不会恶语相向,小燕的母亲已经逐步认可了女儿跟阿红的关系。小燕多次口头表达她走后房子和财产归属阿红,这点也得到了其家人的认可。2016年11月,在相依相伴12年后,小燕最终还是走了,红斑狼疮诱发尿毒症导致肾衰竭死亡。女儿走后,小燕的家人对阿红的态度再次发生180大转变。不仅不承认女儿曾经许下的诺言,更与阿红爆发激烈冲突,将阿红赶出家门。从拒绝到接纳再到拒绝,阿红的心可谓是伤痕累累。如今,年近半百的阿红不仅要面对失去爱人的惨痛,还要面临着重新就业,寻找蜗居的困难。阿红正在努力搜集相关证据,争取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希望渺茫。[]

据悉,同性恋者占人群的比例约在3%到5%之间,若以中国人口来计算,同性恋者的数量应当在3900万到5200万之间。学者张北川估算,中国15岁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约为3100多万。[]因为同性婚姻这方面法律的缺失,中国15岁至60岁3100多万同性恋人群中,不知有多少个难遂心愿的孙文麟,更不知有多少个孤立无援的阿红,有情有义却连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也给不了她一个公道。

三、同性婚姻不能合法化带来的问题

(一)对同性恋群体本身而言—无法享受伴侣权利

据专家分析,同性恋群体比异性恋者更容易遭受亲密关系暴力--因为同性关系面临压力与歧视,双方发生冲突的机会更甚于异性夫妻。有些同性恋者的家人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肢体暴力和冷暴力等方式,逼迫其断绝与同性伴侣的关系。残酷现实背后,是多年来我国未能从法律层面确认同性伴侣关系的现状。中国同性恋或超过5000万,其中绝大多数保持着沉默。因为伴侣关系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保护,他们面临家暴、财产继承、收养子女等多方面的权利缺失。和案例中的阿红一样,同性伴侣不能结婚,就无法享受到平等的手术签字权、买房权、继承权等等。婚姻并非只是一张纸,它涉及到相当多的法律关系,牵扯到各个层面的经济利息,攸关同性恋者的切身权益和日常生活。

(二)对于同性恋群体“家人”而言——造成“同妻”、“同夫”问题

中国传统习俗强调“成家立业”、“修身齐家”,要求所有人在达到合适的年龄后都要寻找伴侣,组建家庭。很多同性恋者迫于父母、社会的压力,被逼进入异性恋婚姻,造成大量婚姻悲剧,这种婚姻的结合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更没有情感的基础,质量极低,甚至常常伴随着无性婚姻和家庭(冷)暴力。许多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同夫(女同性恋者的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同性恋者结婚,满怀期待进入婚姻,却发现这只不过是一场对方自私自利的欺骗,在婚姻中受的冷待和伤痛又难以启齿,不为人知,他们是比同性恋者更加弱势隐蔽的群体,他们中许多人在这种遭遇中得上抑郁症,甚至走向自杀的道路。中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性恋者80%以上会选择结婚,其中9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2015年根据最新调查报告:中国1600万以上的同妻,超九成受过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体暴力,15%遭受严重家庭暴力,37.6%遭受家庭冷暴力[]

(二)对社会层面而言,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和其它不稳定因素

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新发艾滋病感染中,男同性恋途径占到惊人的三分之一,男同性恋人群感染率导到5%,并有继续上升趋势。高发地区甚至有10%-30%的感染率。[]大多数人在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约束下,面对的选择和诱惑相对较多,而一旦和某一个伴侣达成了婚姻誓约,有了忠于彼此的承诺,则会变得更加专一负责。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他们之间难以保持长期一对一关系,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甚至滥交,同性恋者之间一对多,多对多的短期关系增加了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另外由于同性恋者、同妻、同夫们处于社会的边缘,不被主流社会所理解接纳,他们长期生活在精神压力、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同性恋者选择和自己的同性伴侣在一起则遭受歧视和各种不公平的对待,被迫离开自己的同性伴侣,进入异性婚姻,则每天都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生活,同妻同夫们活在镜花水月的婚姻的折磨中,这部分看不到希望、无法获得幸福的人群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加重社会戾气。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

(一)减少骗婚、艾滋问题,帮助同性恋者脱离苦海

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减少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另据张北川先生对1100名男同性爱者的调查表明,77%的同性恋者经历过严重痛苦,34%有过强烈自杀念头,10%有过自杀未遂行动,66%孤独压抑,50%严重影响工作,38%的人遭到诸如侮辱、性骚扰、殴打、敲诈勒索、批判和处分等伤害。[]只有同性婚姻能够合法化,他们的性取向能被法律保护,当他们想获得家庭生活的时候被法律支持,当歧视,强迫同性恋者是一种犯罪,才能把同性恋公民从长期的压抑和痛苦中解救出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这个和谐社会不是忽视底层和弱者的表面和谐,实际社会矛盾暗流涌动,而是真正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最底层,法治的公平正义保护到每个弱者。

(二)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的同性恋人口有3900万到5200万。如果按照中国每个家庭平均3.7个人计算,受这一问题影响的人口就是1.4至1.9个亿。目前,中国同性爱者已经自觉进入法制规范和律政保障的诉求时代,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单元,同性婚姻家庭的期望日益提高。他们不是主流却也是数量不小的弱势群体。专家认为: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它包括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生活上的需要。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爱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它的存在与规范发展理应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素来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

(三)引领社会思潮,促进社会进步

在新旧观念冲突的时代,法律更应该对社会思潮起到正确的引领作用。1950年我国《婚姻法》出台的背景是,全国农村和城市包办婚姻占到90%以上,谈不到什么个人自由。所以1950年的《婚姻法》很明确,第一条庄严宣告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等等。它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纳妾”、退出历史舞台,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到了50年代末,1957年到1958年的时候做了一次统计,社会现象发生了变化,全国统计结果90%以上是自由婚姻和半自由婚姻[]“婚姻自由”、“平等尊重”深入人心。《婚姻法》的历史变迁说明,法治发展完善是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的变革促进了《婚姻法》的制定完善,《婚姻法》的革旧鼎新又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所以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同性婚姻应当同异性婚姻一样被法律承认并保护,和50年代的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一样,纵使立法前不被大多数相对狭隘的思想接受,虽然可能在短时间内可能引起争论和动荡因素,但是长远看对社会的进步利大于弊。

五、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 

(一)民意基础不够

按照我国规定,一个人大代表提交提案后,需要30个代表签名才能成为议案。中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还很低。有民调显示,中国普通民众支持同性婚姻的只占21%,这虽然比5年前提高了5个百分点[],像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的法律,如果民众中不是超过一大半的人支持,政府不会有动力去做。虽然同性婚姻合法化涉及众多人群,并不是个小问题,但由于民间社团成立管制、传统观念的影响等原因,相关的人不能合法的组织起来,发出共同的声音,民意基础不够,无法给立法机关施加足够的压力,同性婚姻合法化只能一再被搁浅。

(二)传统观念束缚

在美国有调查显示奥巴马的选票17%是来源于同性恋及其家属,也就是说美国同性恋的家属不希望自己的同性恋亲人被当做异类,被当做特殊人群排斥,他们形成了一股政治力量去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而在中国虽然在价值多元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已经相对能够理解同性恋者,能够尊重和接纳他人和自己的不同,可是中国依然是个相对传统的社会,40岁以上很多人在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传宗接代”这样单一的价值观环境中长大,他们眼中同性相恋是大逆不道的,违背伦理道德的,甚至视为洪水猛兽,与多数人不一样在他们眼中被视为“不正常”,即使他们的子女是同性恋,他们也不希望他们的子女去跟同性结婚,他们觉得这是丢脸的。政府如果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在挑战主流社会价值观念,民众很难投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三)衍生问题隐忧

很多人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因为担忧其合法化后可能派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第一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导致同性恋者人数剧增。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新同性恋者的可能性就会大增。因为,在法律的保护下,同性恋者可以合法地引诱、追求非同性恋者,使非同性恋者大胆尝试同性恋行为。第二,同性婚姻合法化还可能对婚姻制度的造成深层次的冲击,即 “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发“多边婚姻”、“人兽婚姻”的合法化等议题。显然婚姻法的法治尊严将因此遭到践踏。第三,同性恋的结合难被家人接受,如国两个同性恋人想结婚,可能遭到家人的集体反对,一旦谈的准备登记,可能出现一堆家属跑到民政局大吵架大闹。迁怒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这种局面无疑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

任何国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都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和时间,即使美国现在也不是所有州都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可盲目强求中国当下立刻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我们为此可做的事该做的事,也有很多:

(一)弘扬新婚姻法精神,反对干涉婚恋自由

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内核包括“婚姻自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理解尊重。可很多同性恋者作为人类基本的性取向得不到家人的理解和尊重,很多同性恋者的父母以“传宗接待”“传统孝道”为理由强迫他们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入异性婚姻,这显然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内核相违背。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父母明知子女是同性恋还强迫其进入异性婚姻,应视为干涉婚姻自由的侵权行为。同性恋者虽在当前无法和同性伴侣结婚,但他们因为自己的性取向选择不与异性结婚,保持未婚的权利应该被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任何“孝道”、“传统美德”、“爱的名义”,都不应成为压迫同性恋者,违背真实意愿,进入异性婚姻的理由。

(二)维护“同妻”“同夫”权益,打击同性恋婚姻诈骗

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的同时,就负有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彼此坦诚尊重,互相信任诚实,为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同性恋在选择与异性结为夫妻的时候就侵犯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他们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异性恋与他们结为夫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却不把同性恋者的骗婚行为作为过错方对待,这就意味着无辜的一方不能以此为依据获得相应的赔偿。可是同性恋者的骗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同妻”、“同夫”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我国《婚姻法》或许可将同性恋欺骗异性恋结婚纳入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在判决时骗婚的同性恋者应当给予“同妻”、“同夫”精神损害赔偿,在牵扯财产分割时,应更偏向无过错的“同妻”、“同夫”们。

(三)创新民事结合形式,展望同性婚姻合法化未来

任何国家和地区同性恋者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都经历了漫长的争取过程。设立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因为牵扯到方方面面诸多法律条文的重新修订,可能引发出的许多社会伦理问题,显然并不适宜我国当前的国情。可是有个值得借鉴的方案是:在一些国家或行政管辖区,由于历史或公众民意的原因反对给予同性伴侣以“婚姻”的名义结合,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保护,而创立了有别于“婚姻”一称的其他形式关系——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的名义。创新“民事结合”这种新形关系形式,值得我国学习。在当前国情下既避免了莽撞破坏原本婚姻法的传统伦理道理基石,也不至于太过高调的挑战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却能使同性恋者想享受伴侣关系合法化的时候有法可依,不再遭受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可以将现行婚姻法略做改动,把原来婚姻法中的男女双方改成公民双方,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我们要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的进步,同性恋者终可以和异性恋者一样与爱的人合法结婚,被法律认可,被他人祝福。[]

 

结束语

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者提出: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们就要在教科书里宣扬同性恋是正确的。思想尚不成熟,是非判断尚未定性的未成年人本不是同性恋被引导上了同性恋的道路。笔者认为,我们无需在教科书里宣扬同性恋是正确的,就像我们从不宣扬异性恋是正确的,我们只需教育给下一代的是:爱情是两个人类之间美好珍贵的感情,它超越贫富、阶级和任何偏见。我们需要进一步向不只是未成年人,包括全社会宣扬:所有人都应该被尊重,不违法、不伤害他人、不危害社会的个体选择都应该被尊重,我们反对对同性恋者、对任何人的不公正对待,我们反对所有的歧视和压迫。

 

 

 

 

 

参考文献:

1)热点事件网:《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潮流果真势不可挡?》, http://www.redian5.net/gjsj/1126.html,于2017年6月10日访问。

2)、(3)、(5)、(8)郭睿:《“同志”婚姻第一案败诉,中国同性婚姻离合法化还有多远》,载http://news.ifeng.com/a/20160419/48511752_0.shtml,于2017年6月10日访问。

4)微信公众号优韵宝优儿:《拿什么拯救你?同志事实婚姻的痛楚》,载http://suo.im/V5UPU,于2017年6月12日访问。

6)中国妇女报:《中国“同妻”有1600万人 超九受过家庭暴力 》,载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5/05-26/7302165.shtml,于2017年6月12日访问。

7)、(9)、(13)时实热点:《2017年两会同性提案》,载http://fanwen.yjbys.com/redian/388756.html?1489219051943,于2017年6月15日访问。

10)巫昌祯:《解读婚姻法基本精神(上)》,载http://www.doc88.com/p-9445761692029.html,于2017年6月20日访问。

11)、(12)阿强同志:回答知乎问题—中国大陆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立法为何毫无动静,载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186445,于2017年6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