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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法院公开审判首例校车超载入刑一案
时间:2016-09-3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575


7月19日上午,义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钱某、王某驾驶校车超载一案,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三千元。这是义安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一案。

据悉,被告钱某系某幼儿园负责人,钱某自己并雇请王某分别驾驶两辆校车接送幼儿入园及放学。2016年4月20日15时30分许,钱某和高某在分别驾驶两辆中型专用校车送幼儿放学的过程中,钱某自己并指使高某超载行使,当两辆校车由幼儿园出发行驶至省道103线127公里7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发现,经检查钱某驾驶的校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超过核定成员15人,王某驾驶的校车(核载19人)实载36人,超过核定人数17人。两辆校车均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在庭审中二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验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本案经过义安区法院庭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钱某、王某在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呼吁:“校车关系众多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超载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广大校车驾驶员要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