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义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风险通知书
时间:2015-09-10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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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通知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但申请执行案件也存在风险,有可能暂时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益。为此,人民法院提醒:
一、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三个月内执结,并依法适用关于执行期限延长,不计入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二、 申请人依法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的义务,请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的提示,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注明是否有保全的财产。如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 人民法院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一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四、 对执行标的物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拒不申请或预交相关费用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 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财产在本市(区)、县范围以外的,一般将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六、 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七、 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