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24-04-26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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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06破9号之二
本院根据南京惠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1日裁定受理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凡龙为联合管理人负责人。
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于2024年5月31日17时前,向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复兴村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凡龙、李静;电话:13045518587、181197636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