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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图片需谨慎 擅自发布有风险
时间:2023-02-07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2926

“法官,我这个微信公众号是在*宝上花钱请别人帮忙策划的,这个图片不是我下载的,咋还让我赔钱呢?”近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被告辩称,其经营的公众号系旅游信息推广,为了宣传效果,公众号的图片和文字都是在*宝上花钱请人编辑的,不能算侵权的,而且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收益,不应该赔偿。

义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了侵权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系著作权人,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付费获得管理权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案涉文章的阅读流量必然产生商业价值,其辩称案涉图片的使用不产生商业利益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未获得作者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且没有在使用过程中标明作者或著作权人姓名和作品名称,也没有说明作品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以刊载其摄影作品公众号运营收益主体作为被告,理据充分,被告是否直接下载案涉图片不能否定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只能在酌定赔偿金额时予以综合考虑。最终,义安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同时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便合理使用,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微信公众号也成为众多商品、服务推广平台之一。经营者对推广信息的内容应严格审查,委托正规企业或有资质的个人进行规范策划,切忌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周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