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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法院:宣判“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首例拒执罪案
时间:2018-06-01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34984

530日上午,义安区法院对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该院自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打击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

201037日,俞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305000元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未归还,致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提出相关财产保全。20131115日该院依法对俞某名下现代R225LC-7挖掘机进行财产保全。案件经审理,判决俞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李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214日,因俞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该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同年5月间,俞某将被法院查封的现代R225LC-7挖掘机私自变卖,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该院执行局发现后,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公诉后,该院审理过程中,俞某主动交付了部分执行款。庭审中,俞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俞某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采取转移变卖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一般;案发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制定并履行还款计划,在该院审理过程中亦能主动履行义务、交付部分执行款,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