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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被炸伤, 公正调解化纠纷
时间:2018-04-16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7474

日前,天门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炸伤眼睛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受害者获得97500元赔偿。

2016年10月,原告范某在亲戚葬礼中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烟花忽然炸筒,造成其右眼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范某多次找销售商义安区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临澧县某花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仅支付5000元医药费,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范某将临澧县某花炮公司、义安区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49165.2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焦能才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期间,被告认为原告伤情不重,对伤残级别、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异议,但不认可原告受伤系该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庭审结束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据法律规定,详细阐明相关的法律关系,结合情理、法理最终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洪梅)